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費南多.班舒基(英文名 Fernando Bensuaski)
選任辯護人 談虎律師
張嘉予律師
王怡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
7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四關於「被告所涉前揭販賣毒品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所涉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四關於「被告所涉前 揭販賣毒品罪」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