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20號
KLDA,107,交,20,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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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20號
原   告 MIGNEN LUDOVIC CLAUDE CLEMENT PATRICE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
監理所民國107年1月19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B0000000號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新臺幣玖萬元罰鍰及於參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 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22日上午5時35分許,騎乘 車號000-000 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基隆市○○路 000 號前,因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認原 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填製基警交字第RB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當場舉 發。原告不服舉發,於106 年12月25日向被告陳述意見,被 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於 107年1月19日認原告有上開違規行為,依同規定,以北市監 基裁字第25-RB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 9萬元,並於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且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原告主張:整個過程中,警察沒有給我及我女友明確的說明 指示,我要酒測,但警察沒有拿出檢測儀器,我要求至醫院 治療,醫院也沒有抽血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四、被告答辯:員警因系爭機車未開大燈而攔查,發現原告有酒



駕情形,員警告知其權益後,原告以上廁所拖延酒測,且員 警上前解開手銬而戒護如廁時,原告拍開員警手中鑰匙,明 示拒絕接受酒測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於106年10月22日上午5時35分許,騎乘系爭機車,行經 基隆市○○路000 號前,因舉發機關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 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第4項規定,填製舉發單,當場舉發。原告不服舉發,於106 年12月25日向被告陳述意見,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 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於107年1月19日認原告有上開 違規行為,依同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並於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且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 有舉發單、上載拒簽之酒測單、陳述書、舉發機關函文及原 處分書、送達證書在卷可參(頁81至83、87至94),應認屬 實。至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前詞置辯,故 本件爭點為:舉發機關實施酒測之過程是否符合告知法律效 果之程序規定?現判斷如下。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 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 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 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4項前段 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 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 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 67條第2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 項 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汽 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 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 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 釋謂:「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 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 款、刑 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 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 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 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



,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三)按「處新臺幣9 萬元罰鍰」為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所以在「 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又「吊銷駕駛執照」係行政罰,此 部分亦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而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經此吊銷 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法律以吊銷駕駛 執照處分為構成要件之法律效果,不能認屬於「告知始得處 罰」之範圍,然如警察未告知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法律效果 ,不得對拒絕酒測者吊銷駕駛執照,既無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之存在,對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即不發生3 年內不得考 領駕照之限制。又汽車駕駛人以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從事 交通活動,對於第三人之安全有造成危害之危險。因此道路 交通法令對汽車駕駛人有具安全駕駛適格之要求。此項適格 包括對於交通法令之暸解及遵守。苟汽車駕駛人之違規行為 顯現出此項適格之欠缺,除著眼於過去違規行為之違法及可 責加以非難之處置,此項處置具裁罰性外,另為使違規行為 人增進其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如再從事汽車駕駛之交通安 全而令其為一定行為,此下命行為並非在制裁違規行為人, 而是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違規行 為人,然非行政罰。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 原已有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規定,102年1月30日修 正增訂不利效果遠低於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立法者當無以此再作為處罰手段之意思。 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為定期講習,每次以不超過1 天為原則,採集體方式 講習之,而定期講習講授內容得依講習對象區分為駕駛道德 、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領、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 任、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 學分析、行人交通安全、青少年交通行為之探討、兒童交通 安全與乘車保護方法、兒童福利法、親職角色與責任或其他 與定期講習調訓對象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 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及第13條第1 項)。足見此種講習係 為增進受講習人之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未來從事道路交通 之安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並非在究責,不具裁罰性, 雖不利於汽車駕駛人,尚非行政罰,自不在「告知始得處罰 」之範圍。換言之,警察對拒絕酒測之汽車駕駛人,雖未先 告知拒絕酒測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法律效果,仍 得令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 第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原告為法國籍人民,此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附卷 可稽(頁84至85)。又本院於調查程序期日勘驗舉發機關提 出之光碟(結果詳如附件),發現員警雖曾稱:我們現在用 錄影告知你,酒駕的流程,拒測處新臺幣9 萬元罰鍰,當場 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 年內不得考領,還需施以道路安 全講習等語,然使用之語言為國語,且未經通譯予以翻譯。 而另名員警雖以英文口語稱:If you reject refuse to do the breath test, we will give you a fine, give you a fine and we have... we have give you a rest time.tim e is up to 15min., 但僅告知會處以罰鍰,並未告知罰鍰 額度,亦未告知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本院調取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385號偵查卷宗,亦無任何 證人證稱員警有以外語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可知 ,員警既未以外語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處新臺幣9 萬元罰 鍰」法律效果,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即不得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又 員警亦未以外語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 執照」法律效果,而「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雖原非「 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然原因係此為以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為構成要件之法律效果,且員警本應告知拒絕酒測之「吊銷 駕駛執照」法律效果,即無庸再告知「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 執照」法律效果,惟本件原告為外國人,無本國之駕駛執照 ,即無吊銷駕駛執照此前提之存在,斯時,員警應以外語告 知原告拒絕酒測之「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法律效果, 令其考量後果而選擇是否接受酒測,始得避免發生突襲之情 形,而本件員警既未以外語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3 年內不 得考領駕駛執照」法律效果,則被告自不得以原處分令原告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員警雖未以外語告知原告 拒絕酒測之「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法律效果,然揆諸上 開說明,此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從而,被告仍得 以原處分令原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至原告雖主張其要 酒測,而警察沒有拿出檢測儀器云云,然原告明知員警係在 實施酒測,卻仍明確拒絕,此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則原告 此部分主張,即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並於3年內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部分,於法未合,原告訴請撤銷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然原處分裁處原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 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 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爰命由兩造各自負擔,並確定第一 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 項所示。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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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檔案:PICT2175.AVI │
│影片時間:03分00秒(錄影畫面顯示2017.10.22 02:39:18) │
│影片人物:MIGNEN LUDOVIC CLAUDE CLEMENT PATRICE(下稱原告) │
│ 2名警察(下稱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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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一開始,可見路邊有2 名警察,1 左1 右站在1 身著灰色上衣之男子旁,3 人正在路邊大聲爭執,該名│
│男子之身旁尚停有機車1 輛,而站在畫面左側之警察率先拉扯該男子之衣袖,站在右側之警察持手銬接近該男│
│子,畫面一度混亂】 │
│甲:你要不要配合啦? │
│原告:英文可以嗎?Wait. │
│ (伸出右手阻擋) │
│乙:(大聲吼叫並持手銬持續接近)。 │
│原告:Let fuck me go. │
│ Hey wait, i just grab my phone, and ask my friend. │
│【畫面持續混亂,三方拉扯】 │
│乙:拉住銬他。 │
│原告:fuck man. │
│【畫面持續混亂,此時原告經警上銬仍欲掙脫】 │
│原告:Fuck you let go. I just grab my... │




│ Did you just need me ... │
│乙:喂!OK! │
│原告:OK you call friend. │
│甲:(以對講機稱)叫阿嘉過來。 │
│原告:Can you give... │
│ Fucking let go, let go me, let fucking go. │
│乙:來啦來啦。 │
│原告:(似朝遠方路人喊叫稱) │
│ Hello. Can you help me? │
│ This my fucking phone man. │
│ Do you speak English?英文? │
│不知名路人:NO. │
│原告:Can you talk this man let go? Stop! can you stop! │
│乙:(臺語)好啦,好啦,回去派出所再說啦。 │
│甲:You (聽不清楚)... liqueur? │
│原告:Yes, but i no drive. │
│甲:Ok, go go go, shout up. │
│原告:閉嘴?幹什麼?fuck you! │
│乙:他已經講很多次了,好好好。 │
│甲:Ok,走吧。 │
│原告:Hey, you finish?enough? │
│【原告猛烈拉扯,將手從乙處抽離】 │
│乙:ㄟ幹你娘,你勒衝三小。 │
│原告:幹你娘?哈哈。You fucking piece of shit, yeah you litte bitch. │
│乙:(臺語)他打我啦。 │
│原告:Yes you are a litte bitch, yes you. │
│【甲乙兩人合力箝制原告,將原告扭送至對向車道旁之派出所】 │
│原告:(大聲喊叫)Hey! │
│乙:快把車牽過來。 │
│原告:等等。Hey take the key, can you tell him take the key? │
│ Oh, OK has someone can speak English in here? Has someone can speak English? │
│甲:沒辦法你繼續講英文沒關係啦,你盡量講。你在台灣啦你知不知道。 │
│乙:拉過去。 │
│原告:(以中文稱)你說英文嗎? │
│甲:對啦,不說英文。你在台灣啦不是在美國。 │
│原告:什麼?什麼?哈哈哈,你說英文嗎(轉頭問乙) │
│乙:我說中文。 │
│原告:哇喔。 │
│乙:This is Taiwan。 │
│原告:對啊。And i live in Taiwan. │




│乙:在台灣 say chinese。 │
│原告:NO,fuck you! Cant say chinese. │
│甲:你不要再講髒話吼,你剛剛…。 │
│原告: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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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檔案: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 │
│影片時間:01分06秒(錄影畫面無時間顯示) │
│影片人物:MIGNEN LUDOVIC CLAUDE CLEMENT PATRICE(下稱原告) │
│ 數名警察(下稱甲、乙、丙) │
│ 原告女友郭穎心(下稱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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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沒關係啦吼。對,很好。 │
│原告:Yes you hurt me two times. │
│甲:最後只是被驅逐出境啦。 │
│乙:小姐,你跟他說,如果真的讓他去尿尿跟喝完水之後,他就會酒測了嗎?你問他是不是這樣。 │
│原告:(對郭穎心稱)He say what if I go pee pee I can do once ?OK. │
│乙:不會,不要理他。 │
│原告:Ok. I go pee pee first. │
│乙:Breath test first. │
│原告:No I go pee pee first. │
│乙:Breath test first. │
│原告:OK , I do everything you say , you don't let me have my phone , you don't let me call her │
│ , this man hit me and this man did something in my eyes , so go fuck your self ! │
│甲:你不要罵髒話了好不好。 │
│原告:(語速較快無法清楚辨識) │
│甲:對。 │
│原告:(對郭穎心稱)Honey, you just go home. │
│甲:這裡是台灣啦,不是法國。 │
│原告:Suck my dick you bitch. │
│乙:小姐,他現在是要測還是不測? │
│丙:她現在已經被他控制了。 │
│郭:他現在就是…哎。 │
│原告:(對郭穎心稱)Don't tell them anything. │
│乙:不要說?現在是把臺灣當什麼?我跟你講…。 │
│原告:If I get a lawyer here, he will fuck them up, they fucking hold me... │
│乙:好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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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檔案:LINE_MOVIE_0000000000000.MP4 │




│影片時間:05分00秒(錄影畫面無時間顯示) │
│影片人物:MIGNEN LUDOVIC CLAUDE CLEMENT PATRICE(下稱原告) │
│ 數名警察(下稱甲、乙、丙) │
│ 原告女友郭穎心(下稱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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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我再講一次好了。今天是2017年的10月22日,凌晨4 點40分。 │
│原告:I want go pee right now. │
│甲、乙:現在臺灣人郭穎心,你的女友也在現場。 │
│原告:(對郭穎心稱)They don't let me, try don't do anything for them. │
│甲、乙:他告訴我們你的名字叫PATRICE ,1992年11月4 日生,職業為學生,2017年8 月14日入境臺灣桃園中│
│ 正國際機場。 │
│原告:(對郭穎心稱)They even don't know, they even don't know. │
│甲、乙:警方於本日凌晨2 點38分許騎駛郭穎心的QZ7-528 號機車,疑似酒駕,便將你帶回派出所以便詢問你│
│ 的名字及做酒測,但是你拒絕。直到現在已4 點40幾分亦然拒絕。所以我們現在用錄影告知你,酒 │
│ 駕的流程,拒測處新臺幣9 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 年內不得考領,還需施以道路│
│ 安全講習。 │
│原告:(對郭穎心稱)Please listen to me. I can do this. Go home. │
│甲、乙:剛才警方已有提供杯水給你漱口,你也已經休息超逾15分鐘,我們現在要對你實施酒測你是否願意?│
│ (另名警察丙則以英文口語翻譯上開內容概要予原告知悉,其內容略以: │
│ If you reject refuse to do the breath test , we will give you a fine , give you a fine │
│ and we have... we have give you a rest time . time is up to 15min .)。 │
│原告:What?So , OK ! So I . . .wait , wait , Cause I came here since 2 and now is near 5 AM and│
│ you tell me this now?so this is the law?This can work ? │
│丙:他能了解說從進來到現在已經超過15分鐘以上了,就這樣。 │
│乙:阿他是測還是不測? │
│原告:So you say what please. │
│丙:所以你願意進行酒測嗎? │
│原告:What?你是指" breast test"? │
│ (原告隨後稱"You want try myㄋㄟㄋㄟ" ,係因警察發音不精準,致原告誤聽breath為breast) │
│丙:是"breath test"。 │
│原告:Oh."breath test" But why because I already here for 3 hours. │
│丙:Do you want? │
│原告:I want go pee pee first. │
│丙:Breath test first. │
│原告:No pee pee first. │
│丙:Breath test first. │
│原告:(對郭穎心稱) │
│ OK honey, don't give them my passport, don't give them my name, don't give them anything.│
│丙:Do you want to refuse to do the... │
│原告:No I want go pee pee first , after I will do the breath test , but I already here for │




│ 3 hours. │
│丙:You want to do the breath test? │
│原告:Yes I will do after I go pee pee first. │
│乙:好的先打開,他說他尿尿完就要測了是不是? │
│丙:對。 │
│甲、乙:好。 │
│原告:(以中文稱)謝謝你。 │
│乙:(喚某1名警察)帶他去。那個解一邊就好了,手銬不用拿掉。 │
│原告:(對眾人訕笑稱) │
│ Now you don't smile ha you bitch. │
│ Now you less proud , now you can't get anything from her , now you less talk , now you │
│ don't smile , now you don't want hit me , Ah now you change . │
│ Now you want open this , oh thank you so much , yes oh . │
│乙:解鎖那邊不用...。 │
│【一名警察持鑰匙靠近原告,原告則將左手微微舉起】 │
│原告:Yes thank you shit head, don't even hurt me. │
│乙:欸欸欸,你看他的態度。 │
│ │
│【前述走近原告之警察旋以雙手抓住原告左手,並將之向後旋轉,原告面色否變,痛苦大叫,另名警察則箭步│
│接近原告,2 人共同制伏原告】 │
│原告:(對郭穎心稱)Ahhhh he broke my finger, he broke my finger. │
│郭:你可以輕一點嗎,他有說他不願配合嗎? │
│眾警稱:那他為什麼要拍掉警察的鑰匙?他把我的鑰匙打掉了。他故意的。 │
│原告:Because he take(聽不清楚) and turn. │
│ So now no test I am sorry. He break my finger, no test. │
│ No, you look how he hold my hand he(聽不清楚) me do this. │
│郭:(對原告說話,現場吵雜聽不清楚) │
│眾警稱:欸那不要解開,他不要做了,他不要測了。 │
│郭:欸! │
│原告:(對郭穎心稱)See, you see take picture , take picture now . │
│ You see take picture on my finger. │
│ Oh~ oh~ poor you take picture on my finger thank you. │
│【郭持手機拍攝原告左手小指,畫面可見原告左手小指向外歪曲變形】 │
│眾警稱:拒測給他開一開,妨害公務也給他辦一辦。 │
│原告:(對郭穎心稱)No I don't hurt don't touch me , oh you bitch you are in trouble you bitch. │
│ (對眾人稱) You see my finger now? No no no shout the fuck up. │
│眾警稱:小姐,他把我們鑰匙打掉。而且他抓住我的手。那我要怎麼處理他。 │
│原告:Because he try...(聽不清楚) │
│眾警稱:你看你看,我們的電腦都被他踢成這樣。 │
│原告:(以中文稱)我看我看!你看你看! │




│郭:(對原告說話,現場吵雜聽不清楚) │
│甲:(咆哮)你看,你願意讓一個外國人這樣子鬧我們臺灣的派出所嗎! │
│原告:(對郭穎心稱) │
│ Honey hoeny they don't hurt me they have no trouble. │
│ They can hurt me all they want they have no trouble , before you coming they to spray ( │
│ 聽不清楚 )my ey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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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