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5號
KLDV,107,訴,215,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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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朱庭韻
被   告 李杏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李杏秋
      李振家
      李敏蘭
      李邱金珠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惠如
      李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七年度消債更字第四五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 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 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 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後,被告李杏雪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消債更 字第45號裁定自107年10月16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 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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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