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伯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哲
被 告 江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26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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