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19號
KLDV,107,補,719,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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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陳佳吟 
上列原告對被告曾正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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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