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陳佳吟
上列原告對被告曾正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