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5號
KLDV,107,補,615,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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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林真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天助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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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