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八十三年度繼字第六三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83年度繼字第63號限定繼承事件被繼承 人范文成之債權人,因有閱卷必要,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 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VISA卡申請表格影 本 1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范文成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 院83年度繼字第63號限定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 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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