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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7年度,23號
KLDV,107,小上,23,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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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金錦逸  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
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7
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07年度基小字第11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因智能不足,遭同學張子帷騙取身分證及健保卡使用 ,再由自稱「王小姐電話0000000000」於民國105年9月5 日 將上訴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寄還與上訴人,於106年4月3 日 將系爭0000000000、0000000000電信門號卡片及遠傳門號2 張卡片寄給上訴人。上訴人之母曹雪輝察覺有異,旋向被上 訴人申請上訴人租用上開電話之申請書影本,霍然發現其申 請書並非上訴人所簽名,且上開申請書既附有上訴人之身分 證及健保卡,倘係上訴人所申請,則被上訴人一經核對上訴 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即可知其非上訴人本人所申辦,而該 冒名者,雖持有上訴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但該身分證及健 保卡,並不足以作為申辦行動電話之授權證明,並無表見代 理人問題。
㈡原判決所據之訴外人涂美芳萬緯謙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偵查中所稱乃避重就輕,卸責之詞,顯不足採。 ㈢原判決未比對或鑑定申請書上之申請人之筆跡以查究是否果 如訴外人萬緯謙所稱,遽以概括論述之方式,認定系爭行動 電話即係上訴人所申請,不無魚目混珠,顯有違誤等語,爰 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4條、第436之2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違背法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 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規定,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不當、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 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規定之情 形。是對於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如以原判決有民 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至5 款之事由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據何 訴訟資料認判決有合於該款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 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 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亦應揭示該法則之旨 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 或其內容,暨具體指摘所憑藉之訴訟資料,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 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 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 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且法院毋庸命其補 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三、經查,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述內容,均係就原判決之證據取捨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屬原審之事實認 定範疇,上訴人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 亦未指明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 且就整體訴訟資料觀之,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難認其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具體 違背法令,揆諸上開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 上訴之合法程式,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院即毋庸命其補 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按小額事件第一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 額,此項規定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爰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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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