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7年度,639號
KLDV,107,基簡,639,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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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6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杜韋論 


      杜德元 


      蔡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杜韋論杜德元蔡家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0,5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杜韋論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 告杜德元蔡家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就學貸款申請 書暨撥款通知書,申辦就學貸款共9 筆,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40萬2,116 元,雙方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 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 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 付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且於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改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利息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 計算。本件 係於107 年7 月10日轉列催收款項,斯時就學貸款利率為週 年百分之1.15,加年率百分之1,為週年百分之2.15 (此即 遲延利率),並按前述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或百分之2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加計違約金。上 開債務還款基準日為105年5月24日,應還款日為106年6月24 日。被告杜韋論自107 年3 月24日起未依上開約定清償,尚 積欠本金共計37萬0,57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迭經催索未獲償還,依約上述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因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 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為 證,核與其所述相符,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 帶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 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編│ 貸放日期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民國) │(新臺幣)├───────────────┼────────────────────┤
│ │ │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
│1 │96年12月28日 │ 15,744元 │自107年2月24日起至107年7月9日 │自107年3月25日起至107年7月9日止,按週年 │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7年7月10日起至 │
│ │ │ │自10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7年9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15計 │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算;自10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0.43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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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5月23日 │ 48,10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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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12月19日 │ 47,41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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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4月21日 │ 48,22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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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12月22日 │ 47,884元 │同上 │同上 │
├─┼───────┼─────┼───────────────┼────────────────────┤
│6 │99年5月25日 │ 50,884元 │同上 │同上 │
├─┼───────┼─────┼───────────────┼────────────────────┤
│7 │99年11月29日 │ 50,884元 │同上 │同上 │
├─┼───────┼─────┼───────────────┼────────────────────┤
│8 │100年4月19日 │ 50,884元 │同上 │同上 │
├─┼───────┼─────┼───────────────┼────────────────────┤
│9 │102年12月10日 │ 10,560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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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筆合計37萬0,5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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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