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595號
KLDV,107,司繼,595,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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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陳水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莊世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参仟伍佰捌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世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27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莊世和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本 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准予對其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 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 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 ,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 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 產現值百分之一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經查被繼承人莊世和 遺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568地號土地及同區段33 9建號房屋、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1,140元,又上開 不動產依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之公告現值及新北市稅捐稽徵處 汐止分處106年6月19日新北稅汐二字第1063773867號函核算 為811,817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 之一計算為8,130元;另聲請人於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3 6,581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故管理費用共計44,7 11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27號民事 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登報報紙、土地 建物查詢資料、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106年6月19日新 北稅汐二字第1063773867號函、管理費用計算表、相關費用 單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1號、106年度北



小字第1928號、106年度北小字第2386號民事判決等件(均 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727號、106年 度司家催字第16號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 被繼承人莊世和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 ,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 百分之一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莊世和之遺產現值不動產部 分依聲請人所提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汐 止分處106年6月19日新北稅汐二字第1063773867號函所示之 公告現值811,817元核算,並加計其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 隆分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 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1,140元,以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即8,130元核定為遺產管理報酬,以及墊付費用5,455元(內 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差旅費、刊報費、裁判費、銀行 查詢費等),合計為13,585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 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 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 人主張之訴訟費用30,126元部分,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之被告係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明宗之遺產管理人,與本件被繼承人莊世和尚屬無涉;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1號、106年度北小字第 2386號民事判決雖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莊 世和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惟該等事件之訴訟費用應係由原告 即新北市汐止區農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墊 付,聲請人並未實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亦未提出其已代被 繼承人莊世和向原告支付訴訟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故此部 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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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