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65號
KLDV,107,司促,7565,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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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褚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
    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
    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5日將債權
    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
    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
    000000-000:以年息百分之9.45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自107年9月19日止,尚有新臺幣78,435元未依約
    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
    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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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