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江天勤
債 務 人 江金柱
債 務 人 李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邀同債務人江金柱、李麗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其中編號1~2已結清),金額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320,62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
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235,2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
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江金柱、李麗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天勤、江│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 │
│ │235285│金柱、李麗│6月20日起 │1月11日止 │ │
│ │元 │嬌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天勤、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5285│金柱、李麗│7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