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林泯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帳
單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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