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97號
KLDV,107,司促,7097,201811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林泯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帳
  單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