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曾浩維
債 務 人 曾振華
債 務 人 胡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曾振華、胡麗雪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
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又於98年就讀親民技術學
院時,邀同債務人曾振華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
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
際動用借支437,224元,約定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
日或退伍日(103年5月29日)1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
息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7月2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347,88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麗雪、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04622│振華、曾浩│6月29日起 │ │一五 │
│ │元 │維 │ │ │ │
├──┼───┼─────┼──────┼──────┼───────┤
│ 002│新臺幣│曾振華、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43258│浩維 │6月29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麗雪、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4622│振華、曾浩│7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曾振華、曾│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3258│浩維 │7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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