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03號
KLDV,106,訴,603,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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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馮開琪(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余以文(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余以行(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黃恩佑 
被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陳鴻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馮開琪、余以文、余以行為原告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余泰維於訴訟繫屬後死亡,馮開琪、余以文、余以 行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全戶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 225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影本在卷可憑。茲因余泰維之 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馮開琪、余以文、余 以行為原告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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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