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號原 告 陳忠智 陳語慧 吳秋萍 共 同 胡盈州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吳州柏 吳嘉仁 繼承人 樓 吳愛娟 吳愛順 吳富美 吳承勇 吳悅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為吳州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撤銷。 理 由一、本件被告吳州柏於民國 107年2月1日死亡,原告及被告吳州 柏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 107年10月18日裁定 應由吳干城、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 吳悅溱為吳州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然吳干城、吳嘉仁 、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已就吳州柏遺 產為分割協議,由吳干城繼承本件訴訟標的物之權利,有遺 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前開裁 定命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為 吳州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即有違誤,應予撤銷。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