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5號
KLDV,105,訴,335,20181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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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陳忠智 

      陳語慧 
      吳秋萍 
共   同 胡盈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吳州柏 吳嘉仁 
繼承人         樓
      吳愛娟 
      吳愛順 
      吳富美 
      吳承勇 
      吳悅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吳州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州柏於民國 107年2月1日死亡,原告及被告吳州 柏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於 107年10月18日裁定 應由吳干城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吳州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然吳干城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已就吳州柏遺 產為分割協議,由吳干城繼承本件訴訟標的物之權利,有遺 產分割協議書及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前開裁 定命吳嘉仁吳愛娟吳愛順吳富美吳承勇吳悅溱吳州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即有違誤,應予撤銷。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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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