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2133號
KLDV,104,基小,2133,2018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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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21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黃政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行中關於「自民國一○四九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四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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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