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賢能
選任辯護人 施佳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4118號、107 年度偵字第3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