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71號
KLDM,107,聲,1171,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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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博宇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
度執聲付字第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博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博宇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為此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且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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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