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32號
KLDM,106,易,432,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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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3號
                   106年度易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進



選任辯護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王永強




指定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偵字第2492、249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 年度基簡字第14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檢察官追加起
訴(106 年度偵字第3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慶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永強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慶進係址設基隆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冠能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冠能公司)之負責人;陳西鳳林慶進 之配偶,於冠能公司內從事財務管理工作;王永強為建築師 ,自民國102 年6 月1 日至104 年1 月27日止,受聘於冠能 公司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該公司依營造業法第3 條 第9 款、第34至35條、第37條至39條、第40至41條等事項,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3 人均明知依營造業法之規定,於其 後冠能公司承攬之下述工程中,王永強應親自在相關文件簽 署、用印,兼以實際辦理上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之事項, 以確保該等工程之施工品質,竟為便宜行事,共同基於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陳西鳳部分遭王永強告訴 偽造文書部分,由基隆地檢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2492、24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涉下述共同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未 據起訴),於102 年5 月28日,林慶進囑託陳西鳳在冠能公



司上址以其名義與王永強簽立聘任契約,約定由陳西鳳替王 永強刻印印章3 枚,並由王永強授權將其中2 枚印章留置於 冠能公司,任林慶進或冠能公司不詳員工蓋印文件取用,並 請王永強留有橫、直式簽名供林慶進或冠能公司不詳員工臨 摹模仿,其餘1 枚印章由王永強自行取走使用。嗣林慶進或 冠能公司不詳員工即分別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 地檢署)辦理發包之「司法大樓外牆安全檢測補強工程」( 下稱附表一工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 區施工處辦理發包之「福祿S/S 土建修繕工程」(下稱附表 二工程)、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辦理發包之「基隆市社區家園 整建及增設電梯工程(第一期)」(下稱附表三工程),於 附表一編號1 、3 至6 、8 所示文件、附表二編號1 、5 至 14所示文件及附表三編號4 、7 所示文件上代簽「王永強」 簽名或代蓋「王永強」之印章,以表示王永強確有實際查核 、認可相關文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本應由王永強業務上親 自作成之文書上,嗣持之向上開附表一、二、三工程主辦單 位行使,足生損害於工程主辦單位工程管理之正確性(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認林慶進係於上開文書上偽簽王永強之簽 名、盜蓋王永強之印章,嗣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966 號追加起訴書、107 年度蒞字第54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犯罪 事實如上述,另附表一、二、三部分文件因毋需專任工程人 員簽名用印,未列於本犯罪事實中,詳後述不另為無罪部分 所載)。嗣因王永強林慶進間因附表一工程逾期登錄爭議 ,王永強即向基隆地檢署表明其非附表一工程之專任工程人 員,且未於104 年1 月6 日附表一工程驗收時到場,檢察官 經查證後始知附表一編號1 、3 至6 、8 所示文件均為林慶 進或冠能公司不詳員工自行製作之不實情形,後於基隆地檢 署檢察事務官調查附表一工程案時,由林慶進之子林禹伸另 行陳明上開附表二編號1 、5 至14所示文件及附表三編號4 、7 所示文件同有登載不實等節,因而查獲。
二、案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追加起訴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 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必須依該項陳述發生或製作



時之外部環境、條件及過程等各項客觀因素加以觀察,就一 般人之通常經驗,顯然可認為其陳述係在比較可信為真實之 特別情況下所為者,始足當之,足見此等審判外陳述,倘若 具備與審判中所供不符,而其不符之先前陳述,係在自然發 言、無污染或干擾之外部環境、附隨條件等情況下完成,且 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別無其他可以取代之情形, 不得不加利用之必要性,仍屬適格之證據,並不因被告或其 辯護人不同意其有證據能力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4365號、第5979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132號、第5796 號判決意旨可參)。於此情形,如同時具備「特信性」及「 必要性」,則合於傳聞法則之例外,得作為證據。末按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係指 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陳述有所矛盾不符 導致應為相左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 ,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 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刑事裁 判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慶進於偵詢時之證述,業據被告王永 強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惟參之被告林慶進於本院審 理時,就上開部分文書是否由其親自製作等節,本院請其再 次確認,均稱因緊張、患有自律神經失調症而無法確認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㈡第150 、151 頁),顯有前述實質內容已 有不符之列舉情況,而本院衡之其就本案犯行本有刑事訴訟 法第181 條拒絕證言權,且其亦已事先向被告王永強之辯護 人表明欲拒絕證言,被告王永強之辯護人始捨棄傳喚到庭一 情(見本院訴字卷㈡第28頁),相較下被告林慶進之偵詢筆 錄,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內容清楚明確,未見有何遭受檢 察事務官強暴、脅迫、利誘、欺瞞或有何意識不清等情形, 且於本院到庭陳述時,被告林慶進亦未提及其偵詢時有遭不 正方式取供之情。衡酌被告林慶進於本院審理時既已明確陳 稱:伊想到要被王永強告到判刑,伊也很緊張等語,想見其 心理壓力較之偵詢時更為沉重,是本院認被告林慶進於偵詢 時之陳述,應係出於真意,且出於自由意志之陳述,於客觀 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2 人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王永強於偵詢時之證述,同據被告林慶 進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惟就附表二、三等文件,被 告王永強均稱:伊希望以偵查筆錄代替伊回答,問題很大、 文件很多,伊記憶沒有那麼強,附表三工程去工地好像是有



簽,但是哪天的哪個文件、哪個報表不確定;附表二工程也 是那麼久了不記得等語,相較下其偵詢時所述檢察事務官確 已就各該文件逐一提示予被告王永強是否由其親自簽名蓋印 乙節,審判中所述容或記憶因素難以具體特定,同有前後陳 述不一之情形,兼以被告王永強於審理庭審判長告知其有拒 絕證言權時,曾陳稱:「我願意作證,但是對於我自己不利 的,我要拒絕回答」等語,衡之就其與被告林慶進共同犯罪 行為就客觀事實面無法切割,於審判中可能為逃避刑責,採 取避重就輕,就自己不利之處隱而不答之態度,本院衡其偵 詢筆錄,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內容清楚明確,未見有何遭 受檢察事務官強暴、脅迫、利誘、欺瞞或有何意識不清等情 形,被告王永強雖於106 年11月2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稱:指 摘檢察事務官林彰哲跟黃正雄主任檢察官誣告伊,伊已經舉 發了,其他的工程伊保持沈默,伊已經中計了,伊什麼都不 會講,其他的工程基隆地檢署把伊當證人來問,再把伊當被 告來告,剝奪伊的訴訟防禦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9至51 頁),雖係不滿檢察事務官先以證人身分傳喚,嗣由檢察官 據其證詞將之起訴一事,惟亦非提出有何強暴、脅迫、利誘 、欺瞞等不正方式取供之情。衡酌被告王永強於審理時既已 明確陳稱希望以前開偵詢筆錄代替其回答,是本院認被告王 永強於偵詢時之陳述,應係出於真意,且出於自由意志之陳 述,於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另基於發現真實之目 的,認被告王永強於審理時之陳述有與其偵詢所述有彼此參 酌之必要,並非具有完全之證據替代性,而為證明被告2 人 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認有證據能力。
㈢本案證人林禹伸於偵詢時之證述,據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 爭執其證據能力,惟對照證人林禹伸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就被告王永強林慶進間約定之合作模式(即共謀為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部分,亦有前後陳述不一之情形(見本院訴字 卷㈠第329 至331 頁),其因係被告林慶進之子,依刑事訴 訟法第180 條第1 項第1 款得拒絕證言,於本院審理時更明 確陳述就被告林慶進部分拒絕作證等語(見本院訴字卷㈠第 319 頁),另觀之證人林禹伸之偵詢筆錄,係採一問一答之 方式,內容清楚明確,未見有何遭受檢察事務官強暴、脅迫 、利誘、欺瞞或有何意識不清等情形,且於本院到庭陳述時 ,證人林禹伸亦未提及其偵詢時有遭不正方式取供之情。衡 酌證人林禹伸與被告林慶進為父子至親,被告林慶進既已遭 檢察官追訴業務登載不實犯行,於審判中曲意迴護被告林慶 進實屬人情之常,是本院認證人林禹伸於偵詢時之陳述,應 係出於真意,且出於自由意志之陳述,於客觀上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2 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認 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屬於傳聞之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等辯 護人於本院審判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訴字卷㈠第133 至139 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 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 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時均稱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訴字 卷㈠第133 至139 頁),且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 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林慶進固坦承其係冠能公司負責人,並承攬附表一 、二、三工程,為從事業務之人,且由其製作附表一編號1 、3 、4 、8 所示文件,而被告王永強坦承於102 年5 月28 日前往冠能公司,與陳西鳳簽訂聘任契約書,自同年6 月1 日起擔任冠能公司專任工程人員等節,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業 務登載不實犯行,被告林慶進辯稱:上開附表一編號1 、3 、4 、8 所示文件雖為伊所製作,但係經王永強概括授權而 為,王永強在聘任契約書上留有直式、橫式簽名,就是授權 冠能公司的人描繪他的簽名代簽,並留有印章供冠能公司的 人蓋印,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文件,是103 年11月11日在 基隆地檢署開會王永強自己簽的,不是伊代寫的,附表二、 三所示文件,都是伊寄到臺北給王永強自己看過簽名的云云 ;被告王永強辯稱:附表一工程伊並未同意擔任冠能公司之 專任工程人員,因為是逐案簽證,要合理、合法的工程伊才 能接,不是在契約期間所有冠能公司的工程伊都要接,冠能 公司對伊隱瞞附表一工程並導致逾期登錄,基隆市政府營造 業審議委員會第6 次會議紀錄明載冠能公司未確實委託建築 師執行綜理施工管理,冠能公司亦已坦承錯誤,足見其並非 該案之專任工程人員,當不可能授權冠能公司的人代其簽名 、蓋印。附表二、三工程伊雖然登錄為專任工程人員,但伊 從來沒有授權冠能公司隨便在文件上簽名、蓋印,聘任契約 書載明伊要親臨職務,每次可領車馬費,伊只要被通知一定 會去,不可能不賺這個錢,在冠能公司留有印章是因為伊住 在臺中,如果忘記帶印章無法去基隆市政府登錄會白跑一趟 ,並非提供冠能公司的人隨便蓋章,留有橫、直式簽名只是 應冠能公司要求,伊猜想是供冠能公司日後核對文件是否為



其親簽使用,附表二、三所示文件伊都沒看過,林慶進也沒 寄給伊,是冠能公司的人沒通知伊,自行偽簽其姓名、盜蓋 其印章云云。惟查:
①上開被告2 人坦承部分,核與證人林禹伸陳西鳳於偵詢及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黎翠蘭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 見他330 卷第57至60頁、第110 至114 頁、第161 至165 , 交查235 卷第91至95頁、本院訴字卷㈠第250 至275 頁、第 277 至290 頁、第316 至331 頁),並有冠能公司最近5 年 承攬施工之公共工程標案列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 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105 年10月6 日北區字第1053489422號 函文檢送附表二工程相關資料、基隆市政府105 年6 月4 日 基府社障貳字第1050222919號函文檢附附表三工程相關資料 、附表一所示文件影本、終止受聘通知書暨存證信函、基隆 地檢署開會通知單、103 年11月11日基隆地檢署採購案件施 工督導會議簽到表、基隆地檢署103 年11月24日基檢達總字 第10309001300 號函附會議記錄、聘任契約書、基隆第一信 用合作社支票、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及照片存卷可參( 見交查733 卷第2 頁、第4 至50頁,可提供閱覽2-1 、2-2 卷宗,交查235 卷第4 頁至78頁,他330 卷第6 頁、第7 頁 、第49至52頁、第62至65頁、第73頁),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
②被告2 人以前詞置辯,則本案冠能公司與被告王永強間之聘 任契約,是否有約定於契約存續期間,被告王永強均須擔任 冠能公司逐案簽證之技師?另於契約簽訂時,被告王永強有 無概括授權被告林慶近或冠能公司其他員工得臨摹其簽名或 代其蓋印?厥為本案之關鍵。參之該聘任契約書上,雖未載 明上開條款,惟聘任契約條款並非排除雙方或有其他口頭約 定條款存在,書面條款更容有不同解釋餘地,應綜合各證人 所述及其他卷內證據以探究雙方真意為何。
⒈觀之證人即介紹人黎翠蘭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本院訴字卷第296 頁這張文件是不是妳提供給冠能的文件? )答:對,因為我先有口頭跟她談這個條件行不行,她說可 以,我再打表格給她,她就願意聘王永強。……(問:妳有 參加這天簽約的過程?)答:有,是我介紹讓他們認識的。 ……(問:102 年5 月28日當天簽約現場還有誰?)答:陳 西鳳、我、王永強,應該有陳西鳳的女兒坐在辦公室。…… (問:就妳所知,當天有講到要刻印章的事?)答:印章是 一般王永強沒拿來,就委託公司刻,刻幾顆我也忘記了。( 問:妳說這是逐案簽證,為什麼要給付一個年薪6 萬元?) 答:因為受聘給他要有薪資,不然幹嘛要給他聘。(問:所



以他是一個一個案子算,還是類似像年費這樣一次付?)答 :年薪付。(問:這個年薪付是這一年他們公司的標案王永 強都要簽的意思?)答:對,如果有請他到工地勘驗的再付 。(問:妳剛剛所說年薪6 萬元,是說只要是他們公司的案 子王永強都要簽,是這個意思嗎?)答:對。(問:有其他 出勤再另外計算費用是嗎?)答:對。(問:……聘任契約 書的內容是誰擬定的?)答:是我擬定的。(問:承上,第 四項「任期間工作方式按照法令及一般習慣方式實施」是何 意思?)答:就是照營造業法規定,需要技師到場的時候技 師要到,陳西鳳也知道,這內容她不知道的話,她不可能跟 我們簽合約,當天她也會看。(問:妳的意思是說「任期間 工作方式按照法令及一般習慣方式實施」是指有需要王永強 到場簽名的時候,王永強就要到嗎?)答:對。……(問: 第一點的第一個重點就是「技師是逐案簽證」,逐案簽證是 什麼意思?)答:就是有案子的話就需要技師,沒有技師就 不能標工程、做工程。……(問:逐案簽證的意思是不是開 工之後1 個月要去登錄,妳是否知道?)答:對,一定要去 縣市政府登記,去那邊登記就有直式、橫式的簽名。(問: 王永強當時有委託陳西鳳刻印章嗎?)答:有。(問:刻幾 顆?)答:忘記了。(問:當時王永強有寫下直式跟橫式的 簽名給對方指認嗎?)答:當天我就不記得了。……(問: 按照這個契約,監工日誌要王永強親自來簽,王永強會授權 他們簽嗎?)答:有的是等到有碰面全部讓王永強簽,有的 是寄給王永強簽。(問:補簽就對了?)答:對。(問:但 是他可以代王永強簽嗎?)答:這就是他們兩個的問題我不 知道。(問:監工日誌妳說應該是王永強親自來簽,妳剛剛 有說實務上有可能王永強一時沒辦法來,事後叫他補簽,我 的問題是,監工日誌林慶進或其他人可以代替王永強代簽嗎 ?)答:應該技師本人簽。(問:按照這個契約,王永強有 授權他們替他簽嗎?)答:沒有寫。……(問:本院訴字卷 ㈠第296 頁這張的內容部分,6 萬元妳剛剛說只要案子都簽 ,這是妳在跟陳西鳳聯繫之前就已經跟王永強確認好了嗎, 還是這是妳個人的意見?)答:有互相溝通,都同意。(問 :有同意就是他們公司案子一年王永強都要簽?)答:對。 」(見本院訴字卷㈠第277 至289 頁),已明確說明本案冠 能公司與王永強間之聘任契約存續期間,被告王永強均須擔 任冠能公司逐案簽證之技師一節,雖其就被告王永強是否概 括授權冠能公司員工得臨摹其簽名或代其用印一事推稱忘記 了云云,然亦已確認係約定由冠能公司方面替被告王永強刻 印一節。衡之證人黎翠蘭既係聘任契約之牽線者,當為中立



之第三人,並無設詞誣陷被告王永強林慶進或證人陳西鳳 之必要,或偏袒任何一方,所述可信性極高,又該聘任契約 書條款由其擬定,僅係制式條款,亦據其說明如上,並非無 當事人間口頭約定之空間,可據此認定於聘任契約存續期間 ,被告王永強均須擔任冠能公司逐案簽證之技師。另對照受 被告林慶進囑託簽約之證人陳西鳳於偵詢時稱:「王永強是 透過仲介公司介紹來的,我們公司第一次跟他接觸是在102 年5 月28日,契約也是他提供,103 年8 月14日,是王永強 主動來找我要續約,續約日期是自103 年6 月1 日至104 年 5 月31日,但簽約日期是103 年8 月14日,我也是開6 萬元 的支票給他,但是沿用舊的契約,只是日期有改,並且蓋印 ,另外在第一次時就有加列直式簽名,這是他授權我們代簽 的。我們公司一年才支付他6 萬元的,他不可能每天來我們 公司寫日報表,他當時口頭有講橫式就照合約簽名,直式部 分就照合約旁的範本,印章是他請我們刻三顆的,也授權我 們蓋他的印章,事實是他沒來執行他的業務,他卻來告我們 偽造文書,這一次的事情是驗收當天他不來,才會衍生這些 事情」等語(見交查235 卷第94頁),復於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妳是否認識在場被告王永強?)答:認識。(問 :妳可否說明你們認識的過程?)答:他是我們公司的技師 ,是透過黎翠蘭小姐介紹過來的。(問:妳有看過這份聘任 契約書?)答:有,這份就是102 年5 月28日的時候,黎翠 蘭帶王永強來我們公司,王永強拿出來的這張合約書要請我 們聘用他當我們公司的技師。……(問:當天簽約的過程為 何?)答:這些資料來的時候就寫好了,我只負責簽名,『 林慶進』這3 個字是我簽的,印章及上面公司2 顆大小章是 我蓋的,『王永強』」是他寫的,我就開了一張支票6 萬元 ,因為這個當初已經講好,黎翠蘭來的時候就跟我講好要付 6 萬元的簽約金,王永強寫完以後就跟我講,他主要一直在 強調的是這個差旅費之類的多少錢,叫我要盡量簽,他都會 簽我們的這些案子就對了,因為他沒有印章,他叫我去刻3 顆印章,同時要刻3 顆,這樣印章字才會一樣,1 顆交給他 ,另外2 顆留我公司跟工地,如果公司的人有需要,他不在 的話,有要用印就可以直接用印,後來講一講王永強又想到 ,王永強又跟我提醒如果你直式要簽的話,王永強馬上又拿 著筆在旁邊簽了一個『王永強』的直式,需要的人就照他這 樣子簽,應該就沒有問題,印章都一樣,他到時候看了就不 會有問題了,當初大概內容是這個樣子。(問:王永強當時 說『簽約之後,一年之內冠能公司通知我案件,我就去接。 』,是否如此?)答:對,而且他還跟我講要盡量簽,這樣



他才有車馬費可以領。……(問:為什麼這張契約上面『王 永強』有直式跟橫式的兩種簽名?)答:他說如果他人不在 的話或是他沒有空的話,我們可以仿著他的直式或橫式,文 件有需要寫的話,橫式、直式叫我們公司的人照著他這樣寫 ,印章反正我們公司、工地都有,到時候就這樣蓋上去,這 樣子就不會有問題了,所以他才會寫成這個樣子,而且是他 告訴我要這樣子做。……(問:104 年度他字第330 號卷第 126 頁妳有看過這張收據?)答:王永強5 月28日來簽完以 後,王永強叫我要先去刻3 顆「王永強」的印章,他還特別 教我是機器刻的,一次要刻3 顆,這樣刻出來的字體才會是 一模一樣,到時候就以這3 顆做冠能公司的專用印章,只要 對外的印章都要用這顆印,如果他不在的時候,我們要用印 的話也蓋這一顆,大概就沒有問題了,所以我隔天馬上就去 ,就在我們公司隔壁附近的這間鎖行,他開了一個收據給我 ,印章就是刻這個樣子3 顆,這個收據是這樣子給我的,後 來我就拿回來了。(問:妳剛剛說是誰指示妳刻的?)答: 當天王永強在公司的時候跟我講,如果我們公司需要用到印 章,但是王永強要一顆我們冠能的專用章,所以叫我去一次 要刻3 顆,王永強留1 顆,公司這邊也要留1 顆,工地也放 1 顆,因為我們平常沒有人刻那麼多,王永強特別跟我講, 所以機器是要一次刻3 顆,那顆交給王永強保管,另外2 顆 在我們公司或工地,以後就不會有問題,全部都一樣的樣式 ,字都一樣就不會錯。(問:妳剛提到有2 顆是放在冠能這 邊,放在冠能這2 顆印章是誰在保管?)答:我們公司的印 章有一個一般大家專用的印章,公司什麼零零星星的專用印 章的抽屜,那顆都放在那邊,工地誰保管我就不曉得。(問 :王永強之前是說『印章是我在簽約時,冠能公司手上有一 個,因為我是從豐原上來的,我怕我會忘記帶印章,所以容 許他有我的印章,作為市政府申報書表用的。』,跟妳剛剛 所說的內容有點不太一致,有何意見?)答:王永強的印章 都是他在帶,公司那2 顆印章從來沒有帶出去過,王永強身 上那顆他自己說那個叫做冠能專用章,每次王永強都帶那顆 出來用印,而且王永強跟我簽約的時候是住臺北,102 年那 時候王永強住臺北,每次出來我們公司印章都沒有帶出去, 都是王永強自己帶,用他那顆印章在蓋,反正那顆章跟放在 我這邊的印章都長的一樣,可是王永強也從來沒忘記過。( 問:聘任契約書妳剛剛說這個約是妳經手,妳有簽,為什麼 上面有粗、細兩種不同的原子筆,比較細的原子筆是『103 年6 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5 月31日』及下面的簽名跟日期 ,這是怎麼一回事?)答:到103 年5 月31日合約就到期,



那時候我人一直都不在臺北,王永強一直打電話找我,一直 想要來跟我續約,我告訴王永強我目前人都不在臺北,而且 我還沒有標新案子,所以也就放著,一直到8 月14日我跟王 永強約好那天他來公司,王永強要跟我再續簽,結果王永強 來的時候空手來,什麼也沒拿,王永強只是要來拿支票而已 ,這個約怎麼辦,王永強就叫我把新的這張原契約再拿出來 續聘,把日期劃掉,王永強就在上面寫『103 年6 月1 日至 民國104 年5 月31日止』,把這一年的再繼續延續就對了, 從第一年到第二年就是延續,王永強為了要區別這2 個,內 容完全一樣都不變,跟第一年的合約內容都一樣,只是把日 期順延,所以王永強就在103 年8 月14日那一天又簽了這個 合約,然後親自簽名,我公司大小章再補蓋在這裡,再付他 6 萬元支票,等於這是我們第二年續簽的合約書,就沒有新 合約了,完完全全就是比照原來的合約條件都沒有變,連日 期過了都沒關係,我就說沒關係,雖然沒有合約,但是我還 是讓你順延,第一年跟第二年沒有中斷,一直是從102 年到 104 年通通都是我們公司的技師,條件也都一樣,只要我的 案子王永強都要簽,王永強也都必須簽,這是王永強同意, 而且他答應要我們多做一些讓他有機會簽,雖然現在沒有合 約,他還是要我再跟他續簽,我說好。(問:終止受聘通知 書妳有看過這張文件嗎?)答:是到後來王永強有寫一張存 證信函給我們的時候附上來的,在104 年1 月27日,我收到 王永強這張存證信函的時候,王永強好像附在上面說他要跟 我們終止了。(問:妳所說的存證信函是不是這張?)答: 對,王永強就莫名其妙,我們一直說這個合約你沒有任何理 由怎麼可以拒絕,後來王永強就寄了這張存證信函通知我他 到104 年1 月27日要終止我們這張聘任契約書(問:妳跟王 永強約定的內容,彼此的義務內容是什麼,妳要給王永強什 麼、王永強要給妳什麼?)答:因為我們是丙級營造業,營 造法改了以後都必須要聘任技師,所以才會透過黎翠蘭介紹 王永強來我們公司當技師,技師的作業就依照營造法規定, 上面該他要做的事情是歸他做,我們公司的義務就是我聘用 他,年薪6 萬元,他只要出席我們的督導會報、查核會報之 類的,他只要有出席,我就他付車馬費,看距離遠近,2000 到5000元,這個條件以前黎小姐都先跟我講好,所以黎翠蘭 有給我一張資料,大家的條件都一樣,我們以這樣子的條件 做為合約書,這是黎翠蘭當初跟我們談的時候,她也跟我們 確定好我們的『技師逐案簽證年薪新台幣陸萬元整』,差旅 費包括這些,都由我們實支實付,出席的話我必須給他每一 天幾千塊,日期、距離長遠,談好條件技師不申報薪資,不



參加勞保、健保,我必須付他6 萬元,而且要開支票給他, 這是我們談好的,我的責任就是照這些做,王永強負責幫我 們簽證我們冠能公司所有的標案,合約書上就是根據這個條 件做的。(問:就妳所知,冠能公司是否有承攬台電福祿S/ S 土建修繕工程這個採購案?)答:有。……(問:那個案 子申報的技師是誰?)答:王永強。(問:妳為什麼知道是 王永強?)答:他跟我有受聘合約,他一定會是我們的技師 。……(問:妳是否知道冠能公司有無承攬基隆市社區家園 整建及增設電梯工程這個採購案?)答:我知道。(問:這 個案子申報的技師是誰?)答:還是王永強。……(問:冠 能公司有沒有承攬基隆地檢署司法大樓外牆安全的檢測補牆 工程這個採購案?)答:有。……問:這個案子申報的技師 是誰?)答:王永強。(問:王永強在偵查中不斷陳述他並 沒有同意擔任這個案子的技師,跟妳所述有點不同,有何意 見?)答:不對,那個時候我們是103 年8 月中才簽約,手 頭上一直就沒有案子,所以王永強還滿關心我們,我還記得 我有接到王永強的電話,還問我有沒有案子,我說『有,基 隆地檢署這個案子已經標到,要準備』,王永強問什麼時候 會開工,我說我不曉得,因為合約都還在做,還沒有辦法去 弄,所以王永強絕對知道,不可能不知道。……(問:聘任 契約書的內容是誰寫的?)答:王永強提供的。(問:全部 都是王永強寫的還是黎翠蘭提供的?)答:我不曉得,來的 時候就已經寫好了。(問:妳事先有看過?)答:沒有,條 件就是黎翠蘭寫的那張為主,我們就講好了,我相信就只要 寫就可以了,不用再仔細讀,而且那時候好像是下午來,大 家都很忙,趕快辦一辦。……(問:『1.技師逐案簽證』, 是何意思?)答:我們丙級營造的說法,他們技師有專任技 師跟逐案簽證技師,逐案簽證技師只要是我冠能標到的案子 ,每一個案子他就可以幫我簽。(問:王永強接受你們聘任 是102 年6 月1 日起連續約是104 年5 月31日止?)答:對 。(問:你們用王永強的名字去報技師的工程是哪幾件?) 答:這段期間內有標到的公共工程都用他的。(問:我們這 個案子裡面,簡易判決裡面就是我們地檢署的這個工程,追 加起訴附表二、三的工程,這3 個工程你們都是報王永強為 逐案技師?)答:對。(問:附表二、三的案子,你們在開 工之後有請王永強到主管機關去登錄?)答:應該都有辦, 不然不能過,不能結案。……(問:起訴書附表一、二、三 的工程林禹伸都有參與,還是他只參與其中一個?)答:他 都有參與。(問:林禹伸擔任何職?)答:剛開始是林慶進 的特助,林慶進如果忙,林禹伸就幫林慶進做,到後來有些



工地就乾脆,後來到司法大樓幾乎林禹伸都待在那邊幫忙看 。……(問:妳剛剛有提到103 年8 月14日之後曾經跟王永 強有通過電話,王永強打電話給妳?)答:我記得是有這件 事情。(問:就那通電話,妳印象中王永強有說要簽基隆地 檢署的這個案子嗎?)答:有,他很擔心,因為他又有錢賺 ,他一定會簽,他跟我說只要我們冠能公司的案子,他都會 簽,而且要盡量簽他才有車馬費可以拿。……(問:既然是 逐案簽約,為什麼要付王永強年薪6 萬元?)答:也就是代 表我這1 年期間,只要是我們的案子,他都必須幫我們簽, 而且他也一定要來簽。(問:所以妳意思說這個是類似像年 費的概念是嗎?)答:對。(問:所以只要王永強年費以外 如果有來的話,妳另外要再付第2 條的費用?)答:對。… …(問:王永強有跟你們說他不簽基隆地檢署這個案子?) 答:沒有,他一直沒有正式跟我們公司,剛剛不是有一個壹 佰零幾年那個終止契約,我才知道我被他終止了。……問: 妳方才證述王永強授權冠能公司簽他的名字跟用印,這個有 沒有在系爭的聘任契約書上面有任何的記載?)答:那個時 候就是口頭上,王永強也跟我說我不在的時候,有需要簽名 或蓋章的時候,橫的、直的你就照我這樣子寫,妳去刻3 顆 都一樣的印章,然後蓋上去,這樣子以後人家在查資料就不 會有問題了。(問:所以沒有在契約上面記載,是否如此? )答:對,的確這個意思表示是沒有寫,這就是誠信,你信 得過我你才會那個,我也認為就是口頭上這樣講就可以了。 (問:王永強有沒有另外提供授權你們冠能公司簽名以及用 印的授權書?)答:就是沒有,我們今天就是這點,我就是 忘了寫,因為我也不懂,我所有的契約,跟別人的技師,從 來沒有人寫這個東西。(問:因此沒有任何的文件可以證明 王永強有授權冠能公司簽他的名字跟用印,是否如此?)答 :我記得黎翠蘭在的時候,王永強這樣子寫,我相信黎翠蘭 應該都還有那個,所以為什麼我們會有一個橫式跟直式,一 般合約書怎麼會有人寫橫的再加直的。(問:王永強要求妳 去刻3 個他名字的印章,是在簽約的那天?)答:當天他跟 我講,但我隔天才去做。(問:妳是如何把印章交給王永強 ?)答:我記得好像是我刻好以後交給林慶進林慶進不曉 得什麼時候要跟王永強去辦事情會碰面,所以直接由林慶進 轉給王永強,時間我不記得,但是是刻完以後就直接交,因 為這是王永強交代的。……(問:妳說102 年5 月28日簽約 這天,王永強有同意妳刻3 顆私章,還有他有簽橫式跟直式 的簽名,這件事黎翠蘭是否知道?)答:她在旁邊,除非她 忘記,因為已經事情過這麼久,但是對我當事人來講我一定



要記得,所以我隔天才會在那張收據去刻了那3 顆印章,如 果沒有的話,我怎麼可能簽完約28日,我29日就去刻印,而 且我當場等著他看他刻,刻好了我才拿走,我也怕弄錯。( 問:妳剛才說王永強102 年5 月28日那天有簽直式跟橫式的 簽名?)答:先簽橫式,直式是大家聊天聊到後來他才想到 ,說如果你有需要直式的時候,我的直式是這個樣子的寫法 ,你照這樣子寫。(問:也是102 年5 月28日那天?)答: 對,當天,就這個同時,都是在當下。(問:王永強簽直式 跟橫式的簽名是說有需要的時候要怎麼用?)答:如果他不 在的話,需要簽文件、需要用印蓋章的時候,簽名的部分就 照這2 個樣子簽。(問:就模仿王永強簽名的樣子,模擬這 樣簽就對了?)答:對,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王永強連一 般正楷很簡單的寫法他都有寫上去,跟我說你就照這樣子寫 。(問:我的意思是說,王永強寫橫式跟直式的簽名,是說 你們有需要用的時候就模仿他的簽名簽上去是不是?)答: 對,他就是這個意思。(問:王永強有授權誰模仿他的名字 簽?)答:他說如果他不在,公司的人你們就照這樣子跟我 寫上去就不會有問題了。(問:模仿王永強的簽名寫上去? )答:對,這樣子寫就不會有問題了。(問:王永強當時這 樣講?)答:對,如果我人不在,公司要簽名的時候,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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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