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龔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 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