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黃玉鳳 黃玉梅 黃墘鎮 黃玉香 黃玉雨 黃玉秋 黃玉琴 黃順國 葉黃玉琴 吳黃玉燕 黃玉娥 賴黃寶珠 黃秀麗 黃順風 羅賢俐 羅世仁 羅世凱 黃俊宏 莫春華 黃盈林 黃秀玉 黃秀蘭 黃宏棋 黃建源 黃宏林 黃玉國 黃映蓉 莊黃月秀 黃月美 黃櫻寬 黃成彬 黃成平 黃國堂 黃國輝 黃稚凱 黃馨荻 黃馨琳 黃嘉惠 黃丰姝 黃莛崴 黃筠婷 黃義雄 黃義唐 黃崑茂 羅美倫 黃明陽 黃明榛 黃美珠 黃美華 黃美惠 黃志津 黃美玲 高培培 高正熙 黃秀霞 黃和平 林佩蓉 林偉德 黃珀仁 黃春霖 黃香蓮 黃雅慧 黃崑源 黃瑛宜 黃碧珠 黃健一 曹正雄 廖秀蘭 黃心村 黃統延 羅玉舜 羅美蓮 黃重源 黃柏涵 黃順德 兼上七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盛彬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兼上七十五人複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被 告 黃金益 林滿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追加原告林佩蓉、林偉德、黃珀仁 黃春霖、黃香蓮、黃雅慧、黃崑源、黃瑛宜、黃碧珠、黃健 一、曹正雄、廖秀蘭、黃心村、黃統延、羅玉舜、羅美蓮、 黃重源、黃柏涵為原告,然並未記載上開追加原告之住所或 居所,已與前揭起訴應記載事項不符,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具狀補正前揭追加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並依據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前揭追 加原告追加起訴部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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