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31號
CYDV,107,訴,731,2018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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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唐陳樓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7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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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