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唐陳樓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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