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3號
CYDV,107,訴,663,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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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林蘇夏子
      蘇季春 
      蘇秋雪  嘉義市○○路00號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建浩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被   告 劉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第三人蘇圳銘所有嘉義市○段○○段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各90分之7持分,第三人蘇圳銘與第三人蘇 蓮子及原告蘇秋雪將上開土地持分設定抵押權予劉陳褒( 下稱系爭抵押權),後因第三人蘇圳銘過世由蘇建浩繼承 ,第三人蘇蓮子逝世後由林蘇夏子蘇季春蘇秋雪及蘇 建浩繼承;而抵押權人劉陳褒將抵押權讓予被告劉宗翰。(二)系爭抵押權雖登記有存續期間,然抵押權性質上並無所謂 權利存續期間,則系爭抵押權登記存續期間,並不影響原 債權清償日期為74年9月14日。又系爭抵押權債務清償日 期登記為74年9月14日,依民法125條之規定,其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為15年,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至89年 9月13日即已罹於時效,被告亦未於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完 成後5年內即94年9月13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據民法第 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而不存在。系爭抵押 權既已消滅,抵押權登記之存在自係妨礙原告之所有權。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 押權登記。
(三)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系爭土地謄本、戶籍謄本 為證(本院卷第21-39、53-7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第280條第1、3項之 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 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 項之規定),已視為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前開之主 張為真實。
五、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 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 經查,系爭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登記為74年9月14日,依民 法125條所定,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故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請求權,於89年9月14日已罹於時效,而被告未於 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4年9月14日前實行系爭抵 押權,故依據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之時效已完 成。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不存 在為有理由。
六、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被告之抵押權 既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然仍登記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上, 自係對原告所有之土地所有妨害。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地 位,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上抵 押權登記,為有理由。
七、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抵押│抵押權設定登│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擔保債權│
│ │權設定權利範圍│記字號 │ │ │總金額 │
├──┼───────┼──────┼─────┼─────┼────┤
│ 1 │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 │200萬元 │
│ │段215地號、90 │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 │ │ │
│ │分之11 │124810號 │蘇秋雪 │ │ │
│ │ │ │蘇建浩 │ │ │
├──┼───────┼──────┼─────┼─────┼────┤
│ 2 │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 │200萬元 │
│ │段236-1地號、 │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 │ │ │
│ │90分之11 │124810號 │蘇秋雪 │ │ │
│ │ │ │蘇建浩 │ │ │
├──┼───────┼──────┼─────┼─────┼────┤
│ 3 │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 │200萬元 │
│ │段240地號、90 │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 │ │ │
│ │分之11 │124810號 │蘇秋雪 │ │ │
│ │ │ │蘇建浩 │ │ │
├──┼───────┼──────┼─────┼─────┼────┤
│ 4 │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 │200萬元 │
│ │段241地號、90 │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 │ │ │
│ │分之11 │124810號 │蘇秋雪 │ │ │
│ │ │ │蘇建浩 │ │ │
├──┼───────┼──────┼─────┼─────┼────┤
│ 5 │嘉義市元段三小│嘉義市地政事│林蘇夏子劉宗翰 │200萬元 │
│ │段267地號、90 │務所嘉地字第│蘇季春 │ │ │
│ │分之11 │124810號 │蘇秋雪 │ │ │
│ │ │ │蘇建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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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