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彩虹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柔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湘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