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7號
CYDV,107,補,437,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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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陳黃素珠


被   告 官振隆 

      官進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116元(以
原告起訴分割共有物之持分價值為準,計算式:2,319×1,100×
3509/4039),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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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