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6號
CYDV,107,補,436,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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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張淳如 



被   告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敦仁 
被   告 香港商金霸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金霸王電池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而查,本件涉訟之擔保債權額為
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又查本件供擔保債權之土地為嘉義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271 平方公尺,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200 元/ 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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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金霸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