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陳德發
陳德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存衍、黃水生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達天宮
法定代理人 張國長
被 告 林 濶
林傳應
林清涼
林 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518元【以原告
起訴請求分割之持分土地價值為準,計算式:3,452.28×4,700×
(195+195)/1736=364,5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