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9號
CYDV,107,補,429,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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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陳德發 
      陳德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存衍黃水生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達天宮 
法定代理人 張國長 
被   告 林 濶 
      林傳應 

      林清涼 
      林 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518元【以原告
起訴請求分割之持分土地價值為準,計算式:3,452.28×4,700×
(195+195)/1736=364,5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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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