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被 告 吳政智
被 告 吳政憲
被 告 林金全
被 告 張實
被 告 張恨
被 告 陳洪桃英
被 告 周俊成
被 告 何明晃
被 告 何明哲
被 告 何明芬
被 告 何明芳
被 告 何碧珠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天門太子行宮
法定代理人 吳茂盛
被 告 許永川
被 告 許端毅
被 告 許端炎
被 告 許端正
被 告 許愛惠
被 告 郭章信
被 告 林威仲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被 告 林威安
被 告 洪士洋
被 告 周黃富美
被 告 吳漢洲
被 告 蔡莉莉
被 告 林癸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市○○○段○○○段000 地號
,面積469 平方公尺之土地,予以分割。而查,上揭土地,民國
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9,000元/ 平方公尺
;原告持分4800分之4125,換算面積約為403.05平方公尺。因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88,4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14,8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