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6號
CYDV,107,補,426,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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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被   告 吳政智 

被   告 吳政憲 

被   告 林金全 

被   告 張實  
被   告 張恨  

被   告 陳洪桃英

被   告 周俊成 

被   告 何明晃 

被   告 何明哲 

被   告 何明芬 

被   告 何明芳 

被   告 何碧珠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天門太子行宮

法定代理人 吳茂盛 
被   告 許永川 

被   告 許端毅 

被   告 許端炎 

被   告 許端正 

被   告 許愛惠 

被   告 郭章信 
被   告 林威仲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號

被   告 林威安 

被   告 洪士洋 

被   告 周黃富美
被   告 吳漢洲 
被   告 蔡莉莉 

被   告 林癸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市○○○段○○○段000 地號
,面積469 平方公尺之土地,予以分割。而查,上揭土地,民國
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9,000元/ 平方公尺
;原告持分4800分之4125,換算面積約為403.05平方公尺。因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88,4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14,8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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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