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08號
CYDV,107,補,408,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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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李昌子
被   告 洪稱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稱其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 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而查,
本件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擔保被告
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而系爭兩筆土地面積分別
6,469 平方公尺及5,039 平方公尺,合計總面積11,508平方公尺
;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20 元/ 平方公尺,兩筆土地
之總價額合計為3,682,560 元。因此,本件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
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682,56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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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