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吳國隆
被 告 黃金海
羅中正
黃杏
朱明連
陳朱桂
朱桂英
黃秋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 000 地號土地,面積2163.
76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 元,
原告應有部分為 9396 分之 6100,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4,740 元【計算式:1,000 元
/ ㎡× 2163.76 ㎡× 6100/9396 = 1,404,74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