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何朝恩
王英毅
王龍雄
王寅雄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
0000地號土地所埋設之地下電纜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
全體共有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萬
7,200元【計算式:2,598平方公尺×1,400元/平方公尺=3,637,2
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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