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331號
CYDV,107,聲,331,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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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沈應琛 
送達代收人 林芳榮律師
相 對 人 陳彩梅 

      楊陳彩鶴
      陳奇星 

      陳奇福 

      陳林綢 
      陳鴻鈞 
      陳鴻熙 

      陳慧瑛 
      陳慧珍 

      陳慧琳 

      陳鴻銘 

      黃國豐 
      黃鴻略 
      黃美珍 
      黃美香 

      胡黃秀冠

      黃保權 
      黃士劍 

      陳張玉梅
      陳小玄 
      陳寶林 
      陳逢嬌 

      陳昭聰 

      陳麗紅 
      黃惠敏 

      黃柏森 
      黃惠芬 

      黃會媄 

      黃凱翔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素霞 

相 對 人 黃順安 
      黃慧娟 

      黃建榮 

      黃慧純 
      黃建得 
      陳玉珍 


      陳玉娟 

      劉玉珠 
      陳嘉丞 
      陳佩雯 

      陳靜怡 



      陳豐基 
      陳國財 
      陳國栓 

      陳光雄 
      陳威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素媄 
相 對 人 陳侯玉娌
      沈伊仁 

      沈元鈞 
      陳仁賢 
      陳天書 
      吳儀賢 

      陳俊吉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6年訴字第532號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 字5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示,此業經調 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共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9,570元,此 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戶政規費等收據可參,並 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該訴訟費用79,570元,應由該 事件被告依106年度訴字53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負擔,其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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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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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應琛 │1/5 │1/5 │ │
├──┼─────┼───────┼──────────┼───────────┤
│ 2 │陳彩梅 │公同共有3/20 │連帶負擔3/20 │連帶給付11,936元 │
│ │楊陳彩鶴 │(被繼承人陳文│ │ │
│ │陳奇星 │) │ │ │
│ │陳奇福 │ │ │ │
│ │陳林綢 │ │ │ │
│ │陳鴻鈞 │ │ │ │
│ │陳鴻熙 │ │ │ │
│ │陳慧瑛 │ │ │ │
│ │陳慧珍 │ │ │ │
│ │陳慧琳 │ │ │ │
│ │陳鴻銘 │ │ │ │
│ │黃國豐 │ │ │ │
│ │黃鴻略 │ │ │ │
│ │黃美珍 │ │ │ │
│ │黃美香 │ │ │ │
│ │胡黃秀冠 │ │ │ │
│ │黃保權 │ │ │ │
│ │黃士劍 │ │ │ │
│ │陳張玉梅 │ │ │ │
│ │陳小玄 │ │ │ │
│ │陳寶林 │ │ │ │
│ │陳逢嬌 │ │ │ │
│ │陳昭聰 │ │ │ │
│ │陳麗紅 │ │ │ │
│ │黃惠敏 │ │ │ │
│ │黃柏森 │ │ │ │
│ │黃惠芬 │ │ │ │
│ │黃凱翔 │ │ │ │
│ │黃順安 │ │ │ │
│ │黃慧娟 │ │ │ │
│ │黃建榮 │ │ │ │
│ │黃慧純 │ │ │ │
│ │黃建得 │ │ │ │
├──┼─────┼───────┼──────────┼───────────┤
│ 3 │陳豐基 │2730/73760 │2730/73760 │2,945元 │
├──┼─────┼───────┼──────────┼───────────┤
│ 4 │陳玉珍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910/73760 │連帶給付982元 │




│ │陳玉娟 │910/73760 │ │ │
│ │ │(被繼承人陳景│ │ │
│ │ │豐) │ │ │
├──┼─────┼───────┼──────────┼───────────┤
│ 5 │陳國財 │3/120 │3/120 │1,989元 │
├──┼─────┼───────┼──────────┼───────────┤
│ 6 │陳國栓 │3/120 │3/120 │1,989元 │
├──┼─────┼───────┼──────────┼───────────┤
│ 7 │陳威宇 │3/120 │3/120 │1,989元 │
├──┼─────┼───────┼──────────┼───────────┤
│ 8 │陳佩雯 │公同共有3/80 │連帶負擔3/80 │連帶給付982元 │
│ │陳靜怡 │(被繼承人陳國│ │ │
│ │ │豪) │ │ │
├──┼─────┼───────┼──────────┼───────────┤
│ 9 │陳光雄 │3/80 │3/80 │2,984元 │
├──┼─────┼───────┼──────────┼───────────┤
│ 10 │劉玉珠 │455/73760 │455/73760 │491元 │
├──┼─────┼───────┼──────────┼───────────┤
│ 11 │陳嘉丞 │455/73760 │455/73760 │491元 │
├──┼─────┼───────┼──────────┼───────────┤
│ 12 │陳侯玉娌 │5399/73760 │5399/73760 │5,824元 │
├──┼─────┼───────┼──────────┼───────────┤
│ 13 │沈伊仁 │1/10 │1/10 │7,957元 │
├──┼─────┼───────┼──────────┼───────────┤
│ 14 │沈元鈞 │1/10 │1/10 │7,957元 │
├──┼─────┼───────┼──────────┼───────────┤
│ 15 │陳仁賢 │548/73760 │548/73760 │591元 │
├──┼─────┼───────┼──────────┼───────────┤
│ 16 │陳天書 │2302/73760 │2302/73760 │2,483元 │
├──┼─────┼───────┼──────────┼───────────┤
│ 17 │吳儀賢 │910/73760 │910/73760 │982元 │
├──┼─────┼───────┼──────────┼───────────┤
│ 18 │陳俊吉 │3020/73760 │3020/73760 │3,258元 │
├──┼─────┼───────┼──────────┼───────────┤
│ 19 │陳俊宇 │5399/73760 │5399/73760 │5,82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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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