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1448號
CYDV,107,繼,1448,201811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金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金文雄(男,民國30年12月1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
  ○○○路000巷00號)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07年9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
  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金文雄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