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金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金文雄(男,民國30年12月1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
○○○路000巷00號)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07年9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
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金文雄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