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葉黃梅子
葉珈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富琦
被 上訴人 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國聯
訴訟代理人 鄭香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上訴人葉黃梅子主張其系爭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10分之7,業於民國106年12月間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林德泉等2人;然被上訴人則抗辯其係依登記謄本所記載移轉登記之日期計算系爭管理費至107年1月間,故係上訴人所主張之前開移轉登記時間有誤。則上訴人葉黃梅子之系爭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究係何時移轉為林德泉等2人所有,尚有不明。另請兩造於5日內具狀聲明證據即提出可證明前開事實之建築改良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聲請調取上訴人葉黃梅子系爭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遭法院拍定之執行卷並陳報其案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