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84號
CYDV,107,司繼,84,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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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張麗雪律師即林鳳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鳳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鳳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65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鳳珠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已 執行製作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執行拍賣、訴訟和解及保險 理賠等職務,因被繼承人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亦無 從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特具狀聲請鈞院准予酌定等語,並 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5號及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1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和解筆錄、 支付命令,及通知保險公司之函文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林鳳珠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 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 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 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製作遺產清冊等相關事務外 ,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債務清償及保險 理賠之申辦等,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在卷可稽,評估其 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 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 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 ,應屬適當,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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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