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702號
CYDV,107,司促,10702,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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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
債 權 人 林美秀 
債 務 人 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麽名 
      郭漢宗 

債 務 人 曾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國華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810,900元
  ,及其中㈠672,000元自民國106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1,008,000元自106年3 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㈢168,000元自106年3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㈣616,900元自1
  06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㈤673,0
  00元自106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㈥392,600元自106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
  之利息;㈦280,400元自106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17元整 ,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4,971,100元,及其中㈠1,400,700元自民國106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1,736,900元自106
  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㈢168,000
  元自10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㈣
  336,100元自10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
  利息;㈤231,200元自106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㈥982,600元自106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㈦115,600元自106年8 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83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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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