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4號
CYDV,107,勞執,14,20181127,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氏二 
相 對 人 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謝銘祥即同愛印刷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謝明祥即同愛印 刷社」誤載為「相對人謝銘祥即同愛印刷社」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