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何陳香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貞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美智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櫻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淑玫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何坤聰即何順添之繼承人
被上 訴人 吳尚義
林春源
張國長
林增雄
賴振源
林良安
林增淵
林瓊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85,616 元【計算式:336 號土地占用
面積4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1,367元/ 平方公尺=4,385,61
6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