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51號
CYDV,106,司執消債更,51,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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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佩諭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陳意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鄭智敏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保証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為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揆諸本條文立法意旨,更生方案之內容攸關 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對債權人之權 益影響甚鉅,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及實體權,並使法院正 確判斷有無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應賦予債權人獲 得一定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 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



之效力,附此敘明。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及更生方案,業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 送達於各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堪信 為真。是本件債權人均已知悉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得於本件裁定前具狀表示意見,先 予敘明。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084,625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15,000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10日 給付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 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 人由聲請人自行辦理付款,共計清償6年,並以1個月為1期 ,共計清償72期,清償總金額為1,080,000元,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1.88%(詳參附件聲請人更生 方案)。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 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本條例之 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 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 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 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 存權,並促進其義務履行能力,協助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 還款額度逾越依債務人能力所能負擔之數額過多,債務人勢 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因實際受償 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否合理、 可行,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入來源) 、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及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 如「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64條第2項第4款參照), 予以客觀判斷,始不違背前述說明。經查: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080,000元, 高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 養費用後之餘額101,247元。再參諸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 始更生時,除有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有兩筆土地不動產 ,依公告現值計算扣除該不動產上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餘債權,財產總額共583,564元(計算式:兩筆不動產 公告現值1,579,500元-抵押債權餘額995,936元=



583,564元),經核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清單,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民事陳報狀,應係真實。從而,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未低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無違消債條 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自陳自107年1月起任職於威合股份有限公司,主 每月收入如更生方案所載,實領薪資平均約21,700元,經 核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明細、本院107年8月15日訊問筆錄內容,可認為 真,先予敘明。
(三)聲請人考量認其名下不動產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恐不 易變現,為求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清算價值保 障原則」,並確保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更生方案 無履行可能」之情事,故願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僅提列 8,000元,不足部分由配偶及親友協助,查該金額尚低於 衛生福利部公布107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388元,是聲 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聲請 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 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聲請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 院應予以尊重。
(四)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21,700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8,000元後,餘13,700元,其願攢節 支出,每期提出更高之15,000元作為每月還款金額,是聲 請人已勉力提出還款方案及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 意。又系爭方案清償總金額1,080,000元,債務總清償成 數為11.88%,堪認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相當成數,債 權人受償金額亦不致過低。
(四)本件聲請人更生方案已盡其償還能力,又如更生若還款額 度逾越聲請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 ,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 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有害於債權人債權之 保障與本條例為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本院衡 酌前情,認聲請人已提出其最大限度之還款方案及金額、 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該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 清償,並無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公允且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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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