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45號
CYDV,106,勞訴,45,2018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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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上訴人  洪翌維
      蔡雅媛
      林怡君
      林郁璇
      游嘉雯
      許紋婷
      黃惠盈
      許小妹
      黃婉芝
      黃凱琳
      江謚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7 年10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即委任林憲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嗣於 107 年10月31日亦委任林憲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 訴,同日並提出委任狀表明訴訟代理之意思,但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此有民事二審聲明上訴狀及委任狀各乙份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繳費紀錄,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單乙紙可 查。再按上開聲明上訴狀明確記載上訴金額:新台幣1,120, 456 元;上訴費用:18,280元等情,此觀上開上訴狀自明。 則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林憲同律師對於訴訟標的之金額及上 訴費用金額各為若干,均知之甚詳,無待於法院之核定。其 為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開法條 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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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