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麗思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塔斯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被 告 鴻利福興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賴加淋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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