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85號
CYDM,107,易,785,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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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楷程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4077號、107年度偵字第6915號、107年度偵字第7134號、107年
度偵字第7220號、107年度偵字第7284號、107年度偵字第7355號
、107年度偵字第7356號、107年度偵字第7442號、107年度偵字
第7485號、107年度偵字第7568號、107年度偵字第76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楷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楷程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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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