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1040號
CYDM,107,嘉簡,104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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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騰文


      熊敏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7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騰文共同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熊敏雄共同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㈡第2 至3 列及第5 列之「浩騰聯合商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均應更正為「根興工 程有限公司」,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2 人於本院調查時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 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 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 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



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 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 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 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 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 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 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 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有 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 旨參照)。末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 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 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 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核被告張騰文就聲請書附表1 編號1 至2 所為,係犯稅捐稽 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聲請書 附表2 編號1 至2 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 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被 告熊敏雄就聲請書附表1 編號3 至7 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 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就聲請書附表 2 編號3 至7 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㈢、被告張騰文與綽號「阿貴」之成年男子間,及被告熊敏雄與 綽號「阿貴」之成年男子間,分別均就上開所犯各罪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 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不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故被告張 騰文、熊敏雄分別填製如聲請書附表2 編號1 至2 、3 至7 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後,交予如附表2 編號1 至 2 、3 至7 所示營業人以行使,不另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
㈤、再被告張騰文熊敏雄均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方式, 分別持續收受如聲請書附表1 編號1 至2 、3 至7 所示營業 人之不實發票而逃漏龍甲公司之營業稅,及開立不實發票予 如附表2 編號1 至2 、3 至7 所示之營業人,而幫助如附表 2 編號1 至2 、3 至7 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均屬基於 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 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均各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張騰文熊敏雄所犯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 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行為即係成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則上開兩罪之行為有重疊之部 分,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斷。再被告張騰文熊敏雄所犯前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填製不實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均分論併罰。三、本院審酌被告張騰文本案前曾有竊盜經判刑之紀錄,被告熊 敏雄則有妨害自由經判刑之紀錄,均有其等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參。其等為賺取報酬而輕率答應綽號「阿貴」之成年男子 擔任龍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由「阿貴」以不正當方法為 龍甲公司逃漏稅捐,復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影響國家稅收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並破 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情節非輕, 惟被告2 人於本院調查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均稱實 際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又無證據顯示其等有何利得,兼衡被 告2 人虛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與幫助逃漏稅捐之金 額,及被告張騰文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無子 女,雙親均逝,曾因車禍截肢,為輕度殘障,心臟裝有8 支 支架,現與姪子及弟弟同住,在廟裡擔任志工,每月有新臺 幣(下同)2000元收入,另領有每月殘障津貼3500元,被告 熊敏雄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有1 名子女(甫 高中畢業,與被告前妻同住),母親尚在,現擔任殯儀館清 潔工,月薪約1 萬餘元,尚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概況等一 切情狀,各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關於沒收部分:
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 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 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須為新舊法比較。經查 :
㈠、被告2 人擔任負責人之龍甲公司雖逃漏稅額,惟究非被告2 人本人所取得之財產利益,而係納稅義務人龍甲公司以不正 當方法逃漏稅捐所取得,自應在以龍甲公司為刑事被告之案 件中宣告沒收,故並無刑法第38條之1 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 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又被告2 人雖有幫助聲請書附表2 所示之各公司逃漏稅捐, 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因此取得何種對價或利益,且附 表2 所示之各公司所逃漏之稅捐性質上亦非屬被告2 人因犯 本罪之犯罪所得,故此部分亦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有關犯 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錄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573號
被 告 張騰文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熊敏雄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騰文熊敏雄均明知自己並無資力開設公司,亦無經營公 司之經驗,且依其社會經驗、歷練及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個 人資料、證件提供他人登記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 人利用人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貴」(下稱綽號「阿貴」)之成年男子共同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張 騰文於民國100年間,在台中市某處,受綽號「阿貴」之邀 ,自100年3月21日至101年10月11日擔任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下稱龍甲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熊敏雄於101年間,在台中市某處,受綽號「 阿貴」之邀,自101年10月12日至102年12月9日擔任龍甲公 司(於102年1月10日變更營業地址至嘉義市○區○○路000 號1樓)之登記負責人,渠等均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 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張騰文熊敏雄等2人擔任龍甲公司登記負責人後,均 未實際經營龍甲公司,而由綽號「阿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請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張騰文、綽號「阿貴」均明知龍甲公司自101年5月間起至 同年8月間止,並無實際自如附表1編號1、2所示鑫昌發環 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2編號1、2 所示育誠環保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由綽號「阿貴」 接續取自如附表1編號1、2所示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8紙,銷售額合計新台幣 (下同)399 萬2,519 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 本,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19萬9,627 元;另由該綽號 「阿貴」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 一發票內,以龍甲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2 編號1、2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8紙,銷售額合計406 萬4,430 元 ,稅額共20萬3,222 元,交付予如附表2 編號1 、2 所示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等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 均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 該等公司共逃漏營業稅20萬3,22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熊敏雄、綽號「阿貴」均明知龍甲公司自101年10月間起 至102年12月間止,並無實際自如附表1編號3至7所示浩騰 聯合商業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2編號3至 7所示松霖建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由綽號「阿貴 」接續取自如附表1編號3至7所示浩騰聯合商業有限公司 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1紙,銷售額合計1,485萬 6,601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以此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共74萬2,833元;另由該綽號「阿貴」接續填 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龍 甲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2編號3至7所示不實統一發 票共計55紙,銷售額合計1,206萬1,442元,稅額共60萬 3,075元,交付予如附表2編號3至7所示松霖建設有限公司 等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均持以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共逃漏營 業稅60萬3,07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



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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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張騰文之供述 │訊據被告張騰文坦承應綽號│
│ │ │「阿貴」之邀,在台中某處│
│ │ │,將身分證影本、印章交給│
│ │ │綽號「阿貴」,由綽號「阿│
│ │ │貴」全權處理,且綽號「阿│
│ │ │貴」有明確告訴伊要擔任龍│
│ │ │甲公司負責人,伊沒有實際│
│ │ │經營該公司之事實。 │
├──┼───────────┼────────────┤
│ 2 │被告熊敏雄之供述 │訊據被告熊敏雄坦承擔任龍│
│ │ │甲公司登記負責人,且沒有│
│ │ │實際經營龍甲公司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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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李春水之證述、財政│1.證人李春水汪清標(已│
│ │部南區國稅局106年11月 │ 於105年3月29日死亡)之│
│ │1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 │ 邀,擔任龍寶開發工程有│
│ │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 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之事│
│ │發書。 │ 實。 │
│ │ │2.證明龍寶開發工程有限公│
│ │ │ 司與龍甲公司無實際交易│
│ │ │ 之事實。 │
├──┼───────────┼────────────┤
│ 4 │證人林穀豐之證述 │證人林穀豐證稱渠為京壟有│
│ │ │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廣岳企業│
│ │ │有限公司係由渠以員工吳林│
│ │ │山為名義負責人而設立,京│
│ │ │壟有限公司及廣岳企業有限│
│ │ │公司與龍甲公司,均無實際│
│ │ │交易,涉嫌不實發票交易部│
│ │ │分,渠已向台南地檢署自首│
│ │ │等語。 │
├──┼───────────┼────────────┤
│ 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1│1.被告張騰文自100年3月21│




│ │0 月6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 日起至101年10月11日止 │
│ │第00 00000000 號刑事案│ 擔任龍甲公司登記負責人│
│ │件告發書暨其檢送之龍甲│ 之事實。 │
│ │公司涉嫌取得開立不實統│2.被告熊敏雄自101年10月1│
│ │一發票相關查緝案件分析│ 2日起至102年12月9日止 │
│ │報告、龍甲公司進項來源│ 擔任龍甲公司登記負責人│
│ │異常分析、龍甲公司銷項│ 之事實。 │
│ │去路異常分析、營業稅籍│3.被告熊敏雄於龍甲公司辦│
│ │資料查詢作業、有限公司│ 理遷移地址至嘉義市西區│
│ │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設立│ 興達路704號1樓時,曾於│
│ │(變更)登記申請書、營│ 102年5月24日至國稅局簽│
│ │業稅申報資料、專案申請│ 名確認其為龍甲公司負責│
│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與│ 人之事實。 │
│ │清單及如附表1 、2 所示│4.證明龍甲公司與附表1、2│
│ │營業人之查核資料。 │ 所示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
│ │ │ 之事實。 │
├──┼───────────┼────────────┤
│ 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1│證明匯楊有限公司與龍甲公│
│ │0 月6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司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 │第00 00000000 號刑事案│ │
│ │件告發書暨其檢送之法務│ │
│ │部調查局北部地區工作站│ │
│ │103 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 │
│ │第00000 000000號刑事案│ │
│ │件移送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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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1.證明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
│ │官103 年度偵字第144 、│ 公司與龍甲公司無實際交│
│ │1445、1446、1623、1 │ 易之事實。 │
│ │4245號等號移送併辦意旨│2.證明育誠環保有限公司與│
│ │書。 │ 龍甲公司無實際交易之事│
│ │ │ 實。 │
├──┼───────────┼────────────┤
│ 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官103 年度偵字第30128 │與龍甲公司無實際交易之事│
│ │號併辦意旨書 │實。 │
├──┼───────────┼────────────┤
│ 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證明荃豐塑膠有限公司與龍│
│ │官106 年度偵字第100 16│甲公司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號起訴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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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6│證明松霖建設有限公司(原│
│ │月1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名風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
│ │發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
│ │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 │
│ │5370號起訴書、臺灣臺南│ │
│ │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 │
│ │524 號判決書。 │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參照)。是核被告張騰文熊敏雄所為,均係違反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其等分別與綽號「阿貴」之成 年男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依刑法第28條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上開先後多次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 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逃漏稅捐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 以一罪。又被告2人均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 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三、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送意旨固認被告熊敏雄明知龍甲公司 並無實際自如附表3所示隆昶科技有限公司、浩騰聯合商業 有限公司進貨,及銷貨予如附表4所示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昶富鋼業有限公司之事實,竟由綽號「阿貴」接續取自 如附表3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2紙,銷售額合計2 62萬9,450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13萬1,473元,充當 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由該綽號「阿貴」接續填載 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龍甲公 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4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6紙,銷 售額合計310萬2,350元,稅額共15萬5,118元,交付予如附 表4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遂均持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共逃漏 營業稅15萬5,11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 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熊敏雄就此部分,亦涉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 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 嫌。經查,觀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10月6 日南區國稅 審四字第106000793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其檢送之龍甲公司 進項來源異常分析及龍甲公司銷項去路異常分析,發現隆昶 科技有限公司及昶富鋼業有限公司均已辦理退貨,衡情,如 該等公司與龍甲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而為虛設行號 ,自無多此一舉辦理退貨;另浩騰聯合商業有限公司及鋼成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函送機關亦未查得其等有虛偽或取得不 實統一發票,而函送司法機關偵辦之情形,是難認被告熊敏 雄應擔負填載不實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罪責。然此部 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 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徐 俐 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1:龍甲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明細表┌──┬──────┬──────┬──┬─────┬────┐
│編號│開立年月 │營業人名稱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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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5-6月 │鑫昌發環境科│ 7張│ 986,200 │ 49,310 │
│ │ │技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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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7-8月 │龍寶開發工程│11張│3,006,319 │150,317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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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計│3,992,519 │199,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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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10月 │根興工程有限│ 7張│1,318,600 │ 65,930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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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年11-12月│龍玉國際實業│ 9張│1,777,900 │ 88,895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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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2月 │匯楊有限公司│10張│1,904,761 │ 95,239 │
│ │ │ │ │ │ │
├──┼──────┼──────┼──┼─────┼────┤
│ 6 │102年3-4月 │荃豐塑膠有限│16張│3,672,720 │183,636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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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年11月至 │龍寶開發工程│39張│6,182,620 │309,133 │
│ │102年8月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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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計│14,856,601│74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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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龍甲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明細表┌──┬──────┬──────┬──┬─────┬────┐
│編號│開立年月 │營業人名稱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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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5-6月 │育誠環保有限│ 7張│ 998,000 │ 49,900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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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7-8月 │松霖建設有限│11張│3,066,430 │153,322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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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計│4,064,430 │203,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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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9-12月 │松霖建設有限│ 9張│4,628,170 │231,409 │
│ │ │公司 │ │ │ │
├──┼──────┼──────┼──┼─────┼────┤
│ 4 │102年7-8月 │龍玉國際實業│ 3張│ 329,550 │ 16,478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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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5-6月 │京壟有限公司│27張│3,919,160 │195,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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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3-4月 │龍寶開發工程│ 5張│1,110,330 │ 55,517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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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3-4月 │廣岳企業有限│11張│2,074,232 │103,713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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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計│12,061,442│603,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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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被告熊敏雄擔任龍甲公司期間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營 業人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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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年月 │營業人名稱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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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9-10月 │隆昶科技有限│10張│2,022,650 │101,133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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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9月 │浩騰聯合商業│ 2張│ 606,800 │ 30,340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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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計│2,629,450 │13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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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被告熊敏雄擔任龍甲公司期間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 業人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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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年月 │營業人名稱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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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9月 │鋼成營造股份│3張 │ 600,000 │ 3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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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4月 │昶富鋼業有限│13張│2,502,350 │125,118 │
│ │ │公司 │ │ │ │
├──┼──────┼──────┼──┼─────┼────┤
│ │ │ │小計│3,102,350 │155,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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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昌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騰聯合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豐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誠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霖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