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7年度,1294號
CYDM,107,嘉交簡,1294,2018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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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冒名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嘉義簡易庭於民國107年9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原判決」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 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即所謂起訴 對人之效力。而同法第26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起訴書應 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等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係為 確定刑罰權對象之用,其起訴之對象為被告其『人』,而非 『姓名』。被告冒用他人姓名應訊,檢察官未發覺,起訴書 乃記載冒用之姓名、年籍等資料者,其起訴之對象仍為被告 其人,法院於審理中發現,參照本院51年台上字第54號 判例意旨,自應將被告姓名等資料予以訂正,或通知檢察官 更正後,逕予審判,如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者,因僅屬被告冒 用他人姓名應訊之『姓名錯誤』,亦係以裁定方式更正即可 ,與冒充犯人頂替之『被告錯誤』情形有別。」(最高法院 91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將「乙○○」列為被告,惟真 正行為人係甲○○,其為避免刑責,乃於遭警查獲後之民國 107年9月11日下午5時8分許,冒用「乙○○」之姓 名應訊,並署押「乙○○」之姓名於警詢筆錄,嗣於同日晚 上9時6分許經檢察官訊問時,仍以「乙○○」之姓名應訊 ,並署押「乙○○」之姓名於訊問筆錄,致檢察官將「乙○ ○」列為被告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經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將冒名「乙○○」之人於107年9月11日 捺按之指紋卡,以電腦比對之方式確認,結果該指紋卡之指 紋與該局檔存之甲○○指紋卡指紋相同,有嘉義縣警察局函 文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既已查明真正行為人係甲○○ ,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原判決」 欄之記載,裁定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載。三、裁定更正被告之真正年籍後,雖可將原判決關於犯罪行為之



事實認定歸屬於被告,然原判決依遭冒名人年籍查得之前案 資料等所判斷是否累犯、得否緩刑及量刑之當否等法律效果 ,則仍有因此致生誤認之情事,此對於檢察官正確執行及真 正當事人間,均屬具有重大影響,而為收受更正前原判決送 達時所不及知悉之事項。又當事人收受裁判後是否上訴,係 依所收受之裁判記載內容而決定,然在因真正行為人冒名應 訊並受裁判而需裁定更正當事人欄記載之情形,檢察官自先 前所收受更正前原判決記載之內容,尚無法據以得知該判決 實際上有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致無法於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 計算之上訴期間內妥適決定甘服或抗告,以期法律之正確適 用,倘於此類冒名應訊而受裁判之情形,猶認當事人之上訴 期間仍自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算,實則有因實務所採前揭更 正裁定之解決方式,顯然影響當事人合法上訴權益之虞,尚 非妥適。從而,原判決於更正裁定後,自應將原判決及更正 裁定併同「重行送達」,其上訴期間亦自重行送達時起算, 俾使當事人(含檢察官及真正行為人)得就更正後之裁判整 體內容判斷是否提起救濟。從而,當事人於重行收受本案更 正裁定後,如不服原判決,自得於重行起算之法定期間10 日內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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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 別│原判決 │更正後 │
├───┼───────────────────┼───────────────────┤
│當事人│乙○○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甲○○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欄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建國路三 │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
│ │ 段236號之29 │ │
├───┼───────────────────┼───────────────────┤
│主文欄│乙○○ │甲○○ │
├───┼───────────────────┼───────────────────┤
│犯罪事│乙○○ │甲○○ │
│實及理│ │ │




│由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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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