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13號
CYDM,107,單聲沒,113,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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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忠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緩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YAMAHA商標機車喇叭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忠全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民國107 年10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YAMAHA商標機 車喇叭1 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侵 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而屬刑法 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即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 之特別規定。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優先 適用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53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自106 年10月11日至107 年10月10日止,期滿未經撤銷 ,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仿冒YAMAHA商標機車喇叭1 個,經鑑定結果 確是仿冒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之商標之仿冒商品等節,亦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扣案物照片存卷可 佐(見警卷第18至22、29、30頁)。是上開扣案機車喇叭1 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 告沒收。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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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