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73號
NTDV,107,除,73,201811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兩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3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106年5月8日 │262,500元 │EH3175878 │ │
│ │行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兩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