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沛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纓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
民國107 年10 月15 日本院106年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育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