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2號
NTDV,107,訴,192,2018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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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林寶村
      陳漢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間返還
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275,
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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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