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5號
NTDV,107,消債更,15,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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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雅麗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雅麗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 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二、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 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890, 032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 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相對人花旗銀行)進行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07 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3 號受理在案,然因聲請人無法負擔相對人花 旗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即180 期,利率2%,每期還款3,808 元,致前置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債務問題常遭債權人不當 催收,無法覓得穩定工作,長期於採茶業打零工維生,每月 收入約12,000元,自民國107 年7 、8 月始,增加端菜、洗



碗之工作,每月收入合計約15,000元至16,000元,聲請人雖 收入不豐,勉強基本生活所需,但為求早日脫離債務催索, 願撙節開支盡力清償債務,並設法增加工作收入,復無聲請 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 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暨 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張明金、聲請人母親施鑾之戶籍謄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鹿谷郵局存摺影本、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104 、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 電信費繳費憑證影本、統一發票等件為憑。
㈡而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107 年1 月17日向 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花旗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然因聲請人表示無法負擔相對人花旗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 致於107 年3 月21日調解不成立等情,有相對人花旗銀行10 7 年4 月23日提出到院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 取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 號前置調解卷宗審核無訛, 應堪認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 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 1條第1 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
㈢聲請人主張其現無固定工作,賴打零工維生,原月收入約12 ,000元,名下有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聲請人 提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年度、105 年度、106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憑,又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10月18日到庭陳述表示:經友人介紹臨時工之工作,其自 10 7年7 、8 月始增加端菜、洗碗之工作,每月可增加3,00 0 元至4,000 元之收入,每月可償還2,000 元至2,000 多元 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為58年2 月17日生,其年齡及身體狀 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 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㈣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伙食費6,000元、電話費360 元、國民年金及健保保費1,500元、交通費600元、扶養雙親 費用2,000 元、等同租金支出2,000 元、生活雜支500 元、 醫療支出500 元,共計13,460元。經核聲請人所列個人每月 必要支出及負擔父、母之扶養費等,衡諸現今社會一般生活 水準,尚屬適當。聲請人增加臨時工工作後每月收入約15,0



00元至16,000元,扣除上開支出後,仍有餘額,然確實無法 負擔花旗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104 年度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 請人101 年度至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所示,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持有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104 年度至106 年度之所得總額分別為8 元、1,50 8 元、80元;另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誠人壽新 康寧終身醫療保險(93)保險單,並無解約金。相對人花旗 銀行陳報之債權金額為635,806 元,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之債權金額為254,226 元,聲請人負債總額高達 890,032 元,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聲請人財產總合,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 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 、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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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鹿谷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